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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2023十大典型案件——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2024-05-04450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结合涉案货物在交付后收货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对货物状况提出书面异议这一事实,根据《海商法》及《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认定承运人无需对货物损失负责。本案准确适用最新审判指导文件,对处理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效用。

一、基本案情

2021年5月,爱索公司向德国出口一批家具的计划,并通过海连洛杉矶公司、海连深圳分公司、网联公司订舱。货物抵达荷兰鹿特丹港并交付给德国买方时,德国买方发现家具出现了受潮和发霉的情况。他们立即联系了专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结果是因为淡水水湿而受损。爱索公司将海连洛杉矶公司、海连深圳分公司以及网联公司一并列为被告,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他们连带赔偿货物损失。

二、法院裁判

广州海事法院审理认为,就涉案货物运输,爱索公司联系海连公司,海连公司安排海连深圳分公司具体办理。海连深圳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网联公司订舱,制作了电放提单并对涉案货物进行了电放交付,与爱索公司之间成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爱索公司为托运人,海连深圳分公司为承运人。网联公司并非运输船舶的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不存在实际从事涉案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情形,不符合《海商法》对实际承运人的定义,不应承担承运人责任。根据《海商法》第46条规定,海连深圳分公司对于涉案货物在其责任期间发生的损坏应负赔偿责任,其余被告均不是涉案合同的当事人,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涉案货物交付时状况良好,但收货人未按《海商法》规定通知承运人海连深圳分公司货物受损。根据《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55条规定,爱索公司需举证证明湿损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并排除非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可能性。因爱索公司自行装箱且未特别说明货物状况,海连深圳分公司按约交付货物后,应视为履行了承运人责任。爱索公司未能提供湿损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证据,故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爱索公司有关涉案货物在海运期间遭受湿损的主张,缺乏证据证明,不能成立,其请求承运人海连深圳分公司承担涉案货物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爱索公司的诉讼请求。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宗典型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货物在目的地被发现存在受潮霉变,争议焦点在于海运承运人是否应对此负责。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把握住涉案货物在交付后收货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对货物状况提出书面异议这一关键点,准确适用《海商法》及《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认定承运人无需对货物损失负责。本案的审理思路和结果,充分体现了如何适用最新的审判指导性文件的规定,对处理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效用。

 

(原文链接:广州海事法院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