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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中院、上海知产法院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商业秘密案件审判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2024-04-24226

4月17日上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5-2023年商业秘密案件审判情况和典型案例。据通报,2015-2023年,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商业秘密刑事案件13件,其中一审案件9件、二审案件4件。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共受理商业秘密民事案件265件(含合同案件7件),其中一审案件179件、二审案件57件、其他案件29件;受理商业秘密行政案件1件。从历年收案情况来看,商业秘密案件虽然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占比不高,但整体仍呈稳中有升的态势。商业秘密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从当事人情况看,多为高新技术领域经营者、从业者。受理的案件多涉及芯片、生物医药、新材料、电子信息等高新技术领域,所涉企业均为高新技术领域经营者,所涉自然人则多在核心技术岗位或者高级管理岗位任职,且学历普遍较高。

 二是从案件起因看,多因人才流动引发纠纷。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因员工在工作期间掌握或者接触到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离职后在同行业领域就业、创业时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而引发纠纷231件,占比高达89.53%。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均因人才流动而引发。

三是从涉案金额看,诉讼标的或者犯罪金额较高。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侵害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诉讼标的超过1000万元的有34件,约占13%;超过亿元的有2件,最高标的额达1.9亿元。同时期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犯罪金额超过250万元的有8件,最高达4000余万元。

四是从侵权方式看,利用网络技术逐渐成为主要手段。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很多企业选择将商业秘密存储于局域网甚至互联网中,由于防护体系不健全,导致商业秘密被窃取的方式越来越多表现为非法下载电子数据、通过信息网络传输信息等。

五是从裁判结果看,彰显司法保护和打击力度。在权利人的诉请得到支持或者部分支持的38件案件中,赔偿数额达50万元以上的案件有15件,最高达475万元。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均认定犯罪成立,涉案30名被告人中,有10人被判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19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发布会通报了12件典型案例,其中民事典型案例8件,具体如下:

案例1:从多份不同文件总结提炼的技术信息可作为技术秘密保护:技术秘密通常以图纸、工艺规程、实验数据等形式体现,权利人从其多份技术资料等载体文件中总结、概括、提炼秘密信息的,只要这种总结、概括、提炼在载体文件中均有对应或者能够结合技术常识推断出来,就应当允许将其具有秘密性的信息的技术方案请求保护。权利人从其不为公众所知的多份技术文件中合理提炼出的技术方案,只要不为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就可以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

案例2:举证责任转移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举证责任的转移,即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本案商业秘密的载体为技术图纸,Y公司、Y上海公司对此已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孙某某从公司系统中下载载有涉案商业秘密的技术图纸并转存至外接存储设备,可见相关商业秘密已被非法获取,此时证明涉案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转移至孙某某处。孙某某虽然认为Y公司、Y上海公司所主张的技术信息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应当认定涉案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构成商业秘密。

案例3:非法获取商业秘密行为的赔偿数额认定:在非法获取商业秘密行为构成侵权且没有使用行为的情况下,本案从被诉侵权行为致使涉案商业秘密处于不可控的危险境地,增加了权利人防止涉案商业秘密被他人获取、披露、使用的压力与负担等因素来考量赔偿的必要性,并综合涉案商业秘密的类型、内容、数量,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参考K公司《员工守则》中有关员工违反保密义务的罚则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案例4:产品配方可以构成商业秘密:本案系涉及麻辣烫汤底配方的商业秘密纠纷案。本案判决认定T公司的麻辣烫汤底具有独特的配料及比例,可以构成商业秘密。经对T公司汤底配方与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取的被诉侵权汤底配方进行了细致比对,认定X公司使用了与T公司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汤底配方,构成商业秘密侵权。考虑到涉案汤底配方的商业价值、X公司存在主观故意、侵权行为时间较短等因素,最终判令X公司赔偿T公司15万元。本案判决表明,“小配方”也可以得到“大保护”,体现了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

案例5:单一潜在客户的采购意向可作为商业秘密获得保护:本案对于单一潜在客户的采购意向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进行了深入分析,准确把握了商业秘密构成的实质要件,认定此类信息可为权利人带来一定的价值或者竞争优势,符合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的特征,构成商业秘密。同时,本案各被告共同实施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隐蔽性,本案判决厘清了各被告间具体实施的行为,清晰界定了各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并据此准确认定各被告的法律责任。

案例6:销售代理商为供货商开发客户时形成的客户信息可作为商业秘密获得保护:供货商固然有选择并更换代理商的权利,但在终止与原代理商的销售代理关系后,其重新确定的代理商或者该代理商的相关工作人员是否与原代理商存在关系并可能知悉由原代理商开发的客户深度信息,直接影响到是否涉嫌侵犯原代理商经营秘密的判断。此类案件审理过程中,不能因交易产品为供货商生产的产品而当然地认为购买该产品的客户及其信息均属供货商所有,而应对客户名单的形成过程、供货商与销售代理商针对客户开发所作的约定、承担保密义务主体的确定、客户信息在代理商更换时的商业价值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给予销售代理商在为供货商开发客户过程中所形成的客户信息必要的保护。

案例7:主动交易抗辩的审查认定: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在侵害客户信息类商业秘密案件中,对被告提出的主动交易抗辩的审查判断,以及当被告的主动交易抗辩不成立时,原告是否需要证明被告存在引诱客户的行为。本案判决明确了在对被告提出的主动交易抗辩的审查判断时,应当综合考量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并基于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进行认定,而不应要求原告举证证明被告对客户实施了引诱行为。

案例8:个人信赖抗辩的审查与认定:个人信赖抗辩一般适用于较为强调个人专业技能的行业领域,如律师、医生等。对于普通销售等不十分强调个人专业技能的领域,由于客户亦可能因销售人员个人的人格魅力、销售技巧、服务态度等而对其产生信赖,故亦可成立个人信赖抗辩,但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客户出具的书面说明属于证人证言,若证人未能出庭作证,也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则仅凭客户出具的书面证言不能认定个人信赖抗辩成立。若证据显示员工系利用权利人所提供的物质条件、交易平台才获得特定客户信息或者特定交易机会的,一般也不能成立个人信赖抗辩。

另有,刑事案例4例,分别为:案例9非法获取持有型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可引入“虚拟许可+类比参照”标准、案例10提出反向工程辩解需结合主客观证据证实反向工程的研发过程、案例11利用商业秘密对软件源代码进行保护需要明确秘点、案例12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取得权利人谅解可获宽缓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