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首页 锦天城概况 党建工作 专业领域 行业领域 专业人员 全球网络 新闻资讯 出版刊物 加入我们 联系我们 订阅下载 CN EN JP
首页 > 出版刊物 > 法律观察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海事审判典型案例——天某公司与马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海事审判典型案例——天某公司与马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2024-08-1886

基本案情

马某公司签发提单,提单记载装货港Banjul,卸货港中国黄埔港,货物为刺猬紫檀板材。运输途中,马某公司的代理人向约定的通知邮箱发送到货通知,告知货物预抵中转港中国南沙港,要求对方登陆网站补充信息。随后,案涉货物运抵南沙港。数月后,天某公司受让取得提单,其代理人向马某公司代理人申请办理货物清关,并告知之前因与供货商存在纠纷而未补充信息。马某公司代理人告知,货物到南沙港已远超六个月,天某公司需要支付货物在港的堆存费、集装箱租金等才能清关提货。天某公司拒绝支付。海关扣押案涉货物。天某公司诉请马某公司赔偿货物损失76万元及利息;马某公司反诉请求天某公司支付运费、码头操作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等。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认为,案涉货物停留时间超过海关监管规定期间而被海关扣押,构成货物灭失。马某公司称是因为天某公司未向卸货港黄埔港提供货物明细、收货人等中文补料信息,才将货物存放到南沙港。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收货人不负有上述提供补料信息的义务。提单记载卸货港为黄埔港,马某公司自行选择将货物在南沙港中转,天某公司有权拒绝支付货物在南沙港停留产生的堆存费、集装箱租金等。马某公司应对货物灭失承担全部责任。遂判决马某公司向天某公司赔偿货物损失76万元及利息,驳回马某公司的反诉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马某公司提起上诉,广东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运输货物至目的港是承运人的法定义务。承运人为避免特殊货物在目的港被迟延提货,可能基于航运经验而将货物存放在中转港。货物因存放在中转港而灭失时,承运人不能以将货物存放在中转港更有利于提单持有人为由,拒绝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处理有助于重申承运人的交货义务,进一步规范航运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