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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证不到半年就离婚,彩礼还能要回来吗?

 2024-08-2499

来 源 | 天津高法、宝坻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两年前,男孩小陈与女孩小金经人介绍相识并相恋。后来小金意外怀孕,和小陈及家人商量后在医院作了无痛人流术,小陈作为男朋友签署了《手术知情同意书》。

2023年,两人计划结婚,小陈向小金银行转款100000元作为结婚彩礼,随后购买了钻石戒指和金手镯花费24000余元,2023年6月,这对情侣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正式步入婚姻殿堂。但好景不长,登记结婚没过半年,二人感情不和开始分居,不久后两人决定,前往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所列子女抚养、房屋、共同财产、债务及其他各事项均书写“无”。

本应该好聚好散,而小陈一纸诉状将小金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小金返还彩礼100000元,返还钻石戒指和金手镯,或返还等额价款24000余元。

小陈主张“小金婚前向我家索要高额彩礼,仅和我共同生活4个多月就提出离婚,这让我和父母非常难以接受。且我们家庭生活条件本就不富裕,支付高额彩礼后,她以各种借口闪离,致使我的家庭经济情况雪上加霜,陷入贫困。所以,她必须将彩礼和高额首饰还给我!”

小金主张“协议离婚时我们对财产没有任何争议,如今他要求返还钻戒和手镯没有道理。我收到彩礼后,已经把这十万块钱全部用于筹备婚礼和婚后共同生活,无论就客观情况,还是参照相关法律规定,我都不应向他退还彩礼。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为缔结婚姻关系,订婚后男方通常会给付女方一定的财物,即给付彩礼等礼金,是一种重要的民间习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彩礼问题引发的纠纷是否退还应视不同情况、不同因素而酌定判决:

《规定》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规定》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本案中,双方登记结婚后虽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但小金曾于2022年怀孕后终止妊娠,结合相关证据,彼时小陈作为“男朋友”身份在《手术知情同意书》等文件上家属(监护人)签字处签名、捺印,能够证明两人在登记结婚前应存在同居情况,双方同居生活至离婚时,时间长达一年半左右。 

另经查,小陈现在某公司工作,税后月工资8000元左右,属于有稳定工作及收入,其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因给付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且本案给付的彩礼数额符合本地习俗习惯,所以综合考虑小陈给付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及小金怀孕、后行终止妊娠手术等情节,小陈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应支持。

法官说法

婚恋的本质是两个相爱的人结合在一起,以感情为基础,以登记为保障。但是受快节奏生活的影响,部分男女在缺乏足够了解的情况下闪婚后,又因婚后产生的种种矛盾而闪离。期间,高额彩礼使婚姻演变成物质交换,背离了婚恋的初衷,不仅造成给付方的经济压力,也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更不利于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

为助力引导人民群众更加理性地看待彩礼问题,让彩礼归于“礼”的本质,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旗帜鲜明地反对借婚姻索取财物,弘扬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假新风,推动文明乡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