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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海事审判典型案例——万某公司与中某公司等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

 2024-08-18101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万某公司以4100万元总价购买了一台ZCC18000型号履带吊,买卖合同记载“超起轻型臂(海上风电)132米”。2021年4月20日,万某公司就该设备向保险人中某公司投保工程机械保险,总保费金额36.09万元,保险类型为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主险)附加碰撞、倾覆保险等,保险金额4100万元。该设备在南沙某码头被安装在海上风电安装平台“升平001”上,并被运往惠州港口,投入海上风电项目作业。2021年7月,“升平001”平台在进行插桩作业时发生桩腿穿刺船体倾斜事故,该设备随平台沉入海中。万某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请求中某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4100万元及其利息等。中某公司抗辩称,万某公司无法证明落海设备为投保的设备,且在投保时没有说明设备将用于海上作业等。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认为,虽然案涉设备未被打捞出水,但结合设备内部型号、产品编号、出厂编号等证据,可以认定落海设备与投保设备一致,万某公司对案涉设备享有保险利益。万某公司在投保时已向中某公司提交买卖合同,中某公司在承保时应当知道该设备可能用于海上风电项目施工,但未主动询问,据此认定万某公司已尽如实告知义务,中某公司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遂判决中某公司向万某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4100万元及利息。中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双方调解后申请撤回上诉,广东高院裁定予以准许。

典型意义

本案根据海上风电行业高风险特点,结合海商法修改趋势,对海上保险中的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作出合理解释,明确在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交的买卖合同对海上风电予以记载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知道设备可能用于海上风电项目施工,其未主动询问,不属于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本案裁判依法保障风电企业合法权益,护航海洋风电行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