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破产案件管理人临时账户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破产案件管理人临时账户管理的通知
本市各管理人机构、各商业银行:
为加强对破产案件管理人开设临时账户工作的监督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确保管理人临时账户资金安全,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经研究决定,现将管理人临时账户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户主体
管理人根据债务人财产状况,决定是否向本院提出申请开设管理人临时账户。除无产可破案件外,其他破产案件均应当开设管理人临时账户,债务人所有资金均应当归集至管理人临时账户。
二、确定方式
管理人临时账户开户银行由管理人通过公开摇号确定,具体从本院确定的取得管理人临时账户开户资格的银行名单库中随机摇号产生。
三、入库条件
申请进入管理人临时账户开户银行名单库的本市商业银行,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设有分支机构;
(二)按期与重庆法院破产协同易审平台完成技术对接、升级;
(三)按期提交申请材料,自愿履行本通知要求的承诺事项。
四、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进入管理人临时账户开户银行名单库的银行应于2024年5月15日前向本院提交入库申请书(附件一)、承诺书(附件二)。
五、技术对接要求
前期已与重庆法院破产协同易审平台实现技术对接的19家商业银行,应当在2024年5月31日前完成本次技术升级。
尚未与重庆法院破产协同易审平台实现技术对接的商业银行,应当在2024年6月15日前完成技术对接。
逾期未完成技术对接、升级的商业银行,不纳入管理人临时账户开户银行名单库。
信息技术标准规范可通过法院联系人获取,所需专线由各商业银行自行负责。
六、协助义务
进入开户银行名单库的商业银行需要承诺以下事项:
(一)严格做好管理人临时账户资金监管工作,保障资金安全;
(二)认可并接受重庆法院破产协同易审平台操作流程及业务审批流程,执行对管理人临时账户做出的业务操作指令,配合法院对管理人临时账户的实时监督;
(三)对于重庆法院破产协同易审平台发出的债务人银行账户明细查询请求,按规定时间完整反馈;
(四)对管理人临时账户发生的业务不收取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户、延期、注销、年费、信息通知、转账、查询、密钥等;
(五)为管理人开户提供便捷服务,指派银行工作人员到管理人办公场所提供开户服务;需要管理人指派工作人员前往银行网点办理的业务,须为管理人提供绿色通道,原则上一次性完成业务办理;
(六)管理人临时账户应当开设在各商业银行在本市九龙坡区的分支机构;
(七)法院要求银行依法履行的其他义务。
七、操作指南
应当开设管理人临时账户的破产案件,由该案件管理人在重庆法院破产协同易审平台点击“开户申请”,经承办法官点击“同意”后,平台自动在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发布管理人临时账户开户银行摇号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三日。公告期限届满后,管理人在平台点击摇号,平台自动完成摇号工作,并将摇号结果反馈管理人及银行,同时推送至法官办案系统。管理人应在三日内向中选银行提交开户申请资料。
八、日常管理
管理人应当按照会计法、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管理人临时账户收支报表,并对管理人临时账户收支原始凭证装订成册归档,接受法院和债权人监督。
九、有效监督
本院对银行是否履行承诺义务及相关工作职责进行监督,对于未按承诺履行相应义务及职责的银行将视情况作出责令整改、停止一定期限参与摇号、移除开户银行名单库等处理决定。
十、其他事项
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临时账户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联系人:重庆破产法庭 肖雯雯;联系电话:68893527)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23日
(来源:重庆破产法庭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