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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海事法院发布2023年海事司法典型案例——海事债权确权纠纷案

 2024-07-05139

本案对已查明外国法在不同案件中的重复适用规则进行了有益探索,同时,高效、经济的外国法查明方法,对完善域外法查明机制、拓宽域外法查明渠道、提升涉外审判质效具有积极作用,为类案的处理提供了借鉴思路。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6日,得利卡公司所属的“Ken Breeze”轮与宝石公司所属的“Pacific Grace”轮在琼州海峡发生碰撞,两轮船旗国均为巴拿马共和国。事故发生后,宝石公司就“Pacific Grace”轮因本次事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在海口海事法院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公告期间,得利卡公司就“Ken Breeze”轮碰撞损失在海口海事法院办理债权登记,并就该项债权提起确权诉讼,请求确认其损失金额并在“Pacific Grace”轮设立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受偿分配。

根据《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第2条及《海商法》第273条、第275条的规定,涉案事故系同一国籍的船舶在我国内水发生的碰撞事故,两船之间的损害赔偿应当适用船旗国即巴拿马共和国法律,但涉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部分应当适用法院地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院征求当事人同意后,在直接采用其他法院此前在同类案件中已经查明的巴拿马法律基础上,结合本案实际需要委托原查明机构和同一外国法专家作了巴拿马法律的更新和补充查明。根据所查明的巴拿马法律,法院公平、合理地认定了两船的事故责任比例、损失赔偿范围和金额。同时,根据我国《海商法》认定两船碰撞损失均为享有责任限制的债权,应当按照“先抵消、后限制”的原则处理,得利卡公司仅能就抵消后剩余的债权在“Pacific Grace”轮设立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得到分配。

二、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宝石航运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向得利卡航运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4257838元及相应利息;得利卡航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中享有的债权与(2021)琼72民初13号案件中确定的债务抵销后,差额部分在宝石航运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设立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受偿;驳回得利卡航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持续推进,国际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涉外案件的数量越来越多,外国法的适用情形和查明需求也日益增多,精准确定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并准确查明、适用外国法,是涉外审判实践中面临的首要问题,也是影响涉外审判工作质量的关键问题。本案对已查明外国法在不同案件中的重复适用规则进行了有益探索,同时,高效、经济的外国法查明方法,对完善域外法查明机制、拓宽域外法查明渠道、提升涉外审判质效具有积极作用,为类案的处理提供了借鉴思路。该判决得到各方认可,有利于提升我国涉外司法影响力和公信力。

 

(原文链接:海口海事法院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