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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高管突然被留置,何解?

作者:曾峥 陈伊韬 2024-06-05
[摘要]近来资本市场频发高管被“留置”的情况。据公开渠道查询,仅2023年即有超过138家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其中21家上市公司发布了相关人员被留置的公告。

近来资本市场频发高管被“留置”的情况。据公开渠道查询,仅2023年即有超过138家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其中21家上市公司发布了相关人员被留置的公告。2024年,截至5月24日,公开披露信息显示已有近20余家上市公司的高管被采取留置措施,仅3月12日到15日短短四天内,就有6家上市公司相继发布公告称实控人被实施留置或立案调查。那么,被留置究竟意味着什么?与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有什么区别?非公职人员能否也被适用留置程序?上市公司高管被留置后又应当如何应对?


一、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的区别


留置,是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将被调查人留置于特定场所,要求其配合调查的一种强制措施。被采取留置并不必然等同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或犯罪行为,只是通过对被调查人的控制,保障调查过程的开展,同时防止逃避、自杀、串供、隐匿毁灭证据等妨碍调查的行为发生。


在性质上,留置并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强制措施,与拘留、逮捕、监视居住等措施存在以下区别:一是执行机关不同。留置的执行机关为监察机关,拘留等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二是适用对象不同。留置主要针对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相关案件,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的对象则较为广泛,并不局限于特定种类罪名。三是决定程序不同。留置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刑事强制措施则是由刑诉法规定的相应的公检法机关决定。


根据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规定,留置措施的启动与审批均由监察机关内部决定,留置期间也不允许律师介入。这意味着留置措施的适用具有高度封闭性。由于留置属于监察程序,不在刑事诉讼程序范围内,而现行监察法体系内并没有规定辩护人及家属与当事人的会见权,也未规定类似于取保候审之类的措施。因此,被调查人被留置期间,律师或家属是无法与被调查人直接会见的,只有后续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律师才可以会见并阅卷。在此之前,律师可以从其涉嫌的罪名来进行法律分析并进行相应的法律咨询。


二、什么情况下会被留置


根据《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据此,如果当事人被采取了留置措施,则意味着是出现了以下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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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意味着,即使是非公职人员,也有可能被采取留置的措施。这也是为什么一些上市公司高管,并不具备公职人员的身份,在符合法定情形的条件下仍可能被留置。


三、留置期的相关规定


《监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关于特殊的情况下,例如改变管辖、增加新的罪名或犯罪事实等,能否重新计算留置期限的问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解释该条款时指出,这里的三个月是固定期限,不因案件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不能因发现监察机关之前未掌握的被调查人的“新罪”而重新计算留置期限。[2]因此,留置措施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而且延长留置期限审批程序十分严格,省级及以下监察机关延长留置期限的,除了经本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外,还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从公开信息来看,上市公司高管被留置的期限并不统一,部分相对较短,比如通源环境(688679)公司于2023年10月18日上午发布公告[3],称近日收到和县监察委员会签发的《留置通知书》和《立案通知书》,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明被留置,11月9日晚上,该公司就再次发布公告称和县监察委员会已解除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明的留置措施。当然,也有部分案例的留置期限较长,比如国晟科技(603778)于2024年1月29日披露了公司董事长及实控人吴君于2023年11月2日被留置的信息,直至5月5日晚上才发布公告称留置措施已解除,[5]可见,实际留置期已接近六个月。


四、近来上市公司成员留置案例频发的原因及其影响


(一)上市公司高管被刮起“留置风”的原因


在过去,留置普遍被认为是针对国家公职人员适用的调查措施,但如前文所述,2024年以来,上市公司实控人或董监高被采取留置措施的数量明显提升,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笔者认为可能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反腐工作持续深入推进,在高压态势下,不仅受贿罪受到惩处,行贿者也难逃法网。近年来,我国一直在加强对腐败犯罪的打击,聚焦关键人员、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系统施治,加大查办案件力度。在刑事政策层面,强调贯彻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新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二)》中也新增多项罪名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背信犯罪予以规制。在行业方面,近年来监管部门不断加大对医药军工等关系国计民生领域的整治力度。可见,高压反腐态势是上市公司实控人、董监高被留置现象增加的首要原因。


其次是上市企业在既往经营中普遍欠缺合规意识,违法违规行为在反腐倒查中暴露。资本市场往往竞争激烈、风险众多,上市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或多或少都会面临着成本增加、资金筹集难度加大等困境,尤其是计算机、化工和环保等行业,部分公司的下游客户群体主要为政府部门,合同资源竞争激烈,决策过程层级较多、流程较长。而多数企业都是近年来才开始意识到构建合规体系的重要性,在此以前,部分过度追求私利、对法律认识不足或者存在侥幸心理的上市公司实控人或管理人员,在多重压力下,可能会不计风险,作出一系列冒进决策,稍有不慎,就可能触及违法犯罪的边界。


由于留置属于监察程序,在《监察法》对追诉时效问题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犯罪过了追诉时效仅意味着监察机关的处置方式不包括“移送审查起诉”。因此,即使是已经过了刑事追诉时效的行为也并非就没有被留置的可能,上市公司实控人或董监高一旦曾实施过行贿或者系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共犯,无论多久,监察机关均可立案调查。[5]以行贿为例,虽然涉案人员的行贿行为已经过了追诉时效,但受贿人可能并未超过追诉时效,即使受贿也无法追诉,监察机关仍然可以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在此情形下,出于调查受贿事实的需要,就可能将若干年前实施过行贿的上市公司成员予以留置。


最后,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细化也为留置措施的适用提供了制度保障。2018年以来,《监察法》和《监察法实施条例》相继发布,监察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得到了进一步明确;《刑法修正案(十二)》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等文件的颁布都为腐败犯罪的查处进一步提供了规范支撑。


(二)上市公司实控人或董监高被留置的影响


从上市公司在实控人、董监高被留置调查后发出的公告来看,大部分公司在公告中均会表示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机制正常运转,公司内部已对相关事项进行妥善处理,现阶段公司生产经营与管理情况正常。但实控人和董监高通常为公司核心人物,承担着公司战略规划、公司治理和日常运营的关键职责,一旦被实施留置或立案调查,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


在内部,公司核心人员被留置后,短期内必然无法履职,公司部分业务工作和重要项目可能会停摆,日常经营管理和内部组织稳定性也会受到影响,严重的还会造成股权结构的较大变动。在外部,无论核心高管是被留置还是被立案调查,都会对公司商业信誉产生严重影响,进而使公司市值股价出现波动。此外,上市公司的实控人和董监高不仅在公司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在资本市场的大局中,部分人员还是推动企业持续发展与市场运转的重要力量,这类人员被留置的消息在网络上传播后,必定会引起投资者的广泛关注,对市场良好生态的塑造造成一定冲击。


五、上市公司在实控人或董监高被留置后的应对措施


在上市公司实控人或董监高被留置后,公司合理高效、细致全面的应对措施能够确保将事件的负面影响最小化,防范潜在风险,避免公司遭受重创。对此,笔者认为上市公司主要应当做好以下几点:


(一)启动专项调查程序,提前防范潜在法律责任。上市公司实控人或董监高被留置,一般意味着违法行为已得到相关部门初步确认,如果公司被认定参与其中,就会构成单位犯罪,公司将面临行政或刑事处罚等法律责任。而通常情况下,留置会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被留置家属可以了解涉嫌的罪名、主要犯罪事实。


因此,上市公司在收到纪监委或者家属的留置通知后,首先应当迅速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和公司内部应急团队一起围绕着被留置人的日常工作内容展开自查程序,结合相关材料和证据信息初步评估公司是否构成单位犯罪。若确实存在单位犯罪行为,则应立即在律师协助下启动诉讼准备工作,提前沟通确认辩护点、整理收集相关证据。若不存在单位犯罪,则应就涉案人被留置一事,分析公司在人员管理与合规体系构建中存在的漏洞,后续及时予以整改。


(二)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二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同时,该条第十七项明确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属于前文所述的“重大事件”。因此,在董监高被留置后,上市公司需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在正式披露信息之前,上市公司应该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履行登记、报送程序,执行相关保密措施,防止内幕信息提前泄漏。若相关人员的留置后续被解除、留置期被延长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公司应当及时公告事件后续进展,回应市场关切。


(三)对公司经营管理作出妥善安排。董监高被留置后,短期内都会无法和公司取得联系,势必无法正常履职。因此为了公司日常管理和生产运营的正常开展,公司应当及时推举或授权其他合适人员代为履行被留置人的工作职责,避免留置事件过度影响公司内部运作的稳定。若相关人员的留置期过长,上市公司可以考虑免去其职务。


(四)做好舆论管理工作,防范外部风险。在网络时代下,社交媒体的新闻传播速度极高、范围较广。上市公司核心人员牵涉进相关案件的信息一旦发布,往往会在网络引发广泛讨论,对公司声誉产生负面影响的同时,也会引起投资者的担忧和恐慌,因此公司应当提前配置好专门的舆情应对团队,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启动舆论管理机制,主动与媒体沟通联系,时刻监督舆情动态,及时调整应对策略,做好舆情管理工作。


六、结语


从当前的刑事政策来看,我国将长期保持严厉打击腐败犯罪的高压态势,对于相关行业的整治力度也会继续加强。近期频繁发生的上市公司实控人和董监高被留置事件为资本市场敲响了警钟,同时也凸显了公司应急预防与合规管理的重要性。因此,公司应当作好防范工作,认真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核心高管也应提高警惕,更审慎地作出经营决策。



注释:

[1] 本文作者曾峥、陈伊韬,实习生马伊蕾亦有贡献。

[2]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采取留置措施应当严格遵守时限》,https://www.ccdi.gov.cn/yaowenn/201811/t20181130_70029.html,2024年5月29日访问。

[3]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被留置调查的公告》,https://www.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3-10-18/688679_20231018_YIKO.pdf,2024年5月29日访问。

[4]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长被留置的公告》,https://www.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1-29/603778_20240129_22MN.pdf,2024年5月29日访问。

[5] 参见王登辉:《监察时效的内涵和适用规则》,载《人民法院报》2021年10月28日第6版;又见陈伟:《职务犯罪调查的时效适用困惑及其澄清》,载《法学》2021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