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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及衔接政策

作者:王丽 陈阳阳 2021-02-18

2016年10月11日,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简称“第189号文”)


2020年5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了《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简称“第27号文”)


2021年2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了《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简称“第3号文”)


2020年初,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及各省相关部门陆续发布了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名单,对比前一次发布的名单,我们看到获得资格的组织数量有明显的减少,又鉴于新冠疫情带来的诸多影响,为此三部门联合发布了3号文,对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费用管理比例、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评估等级等方面进行了调整,通过此次调整,将更有利于社会组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从而促进公益捐赠事业的蓬勃发展,无疑是一个重大利好消息。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读:


1. 并非所有的捐赠都可以享受抵税优惠,只有向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捐赠才能享受抵税优惠。捐赠人直接向个人或者单位捐赠的,无法在税前扣除。


2. 本市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可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的政策文件——政策法规库——企业所得税栏目下查询。


3.   税法相关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如:A公司在2019年进行公益性捐赠100万元人民币,该年的年度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则A公司2019年度可扣除的捐赠额度为:1000万*12%=120万元,也即A公司捐赠的100万元可以全额进行税前扣除;若A公司该年度利润为600万元,则A公司2019年度可扣除的捐赠额度为600万*12%=72万元,那么剩余28万元,可以在2020/2021/2022年度进行扣除。


(2)《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例如:李先生在2019年度的综合收入为20万元,在进行相应扣除后应纳税所得额为6万元,2019年度,李先生捐赠了1.5万元,李先生可以扣除的额度为:6万*30%=1.8万元,则他所捐赠的1.5万元可以全额扣除,最终应纳税所得额为4.5万元。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解读:


明确了公益慈善事业的定义和范围。


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三、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执行。


解读:


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公益性群众团体。新亮点是社会服务机构亦可以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四、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解读:


明确了同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八项条件的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可以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2条: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该法人财产的分配。


(二)每年应当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包括本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比例情况)等内容。


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解读:


《慈善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言下之意,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无需经过审计。但是,此处明确了若要获得税前扣除资格,则应报送经过审计的专项信息报告,而非财务会计报告,该条同时明确了专项信息报告的具体内容。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计算该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


解读:


对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该条规定明确了前两年公益支出与总收入挂钩,这与《慈善法》第六十条、189号文第七条规定的内容一致。比如某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2010年度总收入是1000万,那么依据该条,其2011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不得低于700万。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计算该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解读:


对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该条规定明确了前两年公益支出与净资产挂钩。189号文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公益活动支出不低于净资产的6-8%,可以看出,相比189号文,27号文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


解读:


1. 无论社会组织是否具有公开募捐资格,该条规定明确了其管理费与总支出挂钩;


2. 189号文第七条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管理费应当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但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管理费应当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3%;


3. 189号文第八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2-20%;


4. 189号文第九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3-20%;


5.  可以看出,相比189号文,27号文中关于管理费的规定更为严格。这意味着公益性社会组织若想要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就要更多地开展慈善活动,且要更加节约管理费的支出。


6.  该条规定明确了社会组织前两年的公益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支出符合比例要求成为获得税前扣除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此条将带来一个重大影响,27号文开始执行的时间是2020年1月1日,即对拟获得2020年度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按照27号文的规定,其前两年(2018和2019年)慈善活动和管理费支出就势必应当符合比例要求,而27号文的相关规定又严格于189号文。实践中就可能会出现某家社会组织的慈善活动和管理费支出虽然符合189号文规定,但并不符合27号文规定,那这家社会组织也就无法获得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针对这种情况,3号文作出了补充规定,确认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2018年和2019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依然可按照189号有关规定执行。可喜的是,3号文同时明确,在确认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社会组织2019年和2020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依然可按照18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


解读:


1. 该条明确规定免税资格成为必备条件之一,这意味着如果不具备免税资格就不能获得税前扣除资格。由于免税资格的审核确认需要时间,在确认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部分社会组织申请后还没有获得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针对这一客观事实,此次发布的3号文作出规定,在确认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可暂不考虑社会组织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只需在税前扣除资格有效期内取得免税资格即可。


2. 免税资格的认定详见财税〔2018〕13号《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前两年度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


解读:


限定了时间、主体、处罚种类,对于受到由登记管理机关在2年内作出的除警告以外的行政处罚的,不得获得税前扣除资格。


(七)前两年度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解读:


该条规定将名单限定为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八)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以上(含3A)且该评估结果在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仍在有效期内。


解读:


1. 社会组织的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成为必备条件之一。旨在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等级评估。另外,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社会组织成立满两年才能申请参与等级评估。那就意味着,社会组织成立满至少两年才可能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同时,此次疫情的原因,导致2019年度社会组织评估被大大的推迟。


2. 因此,为了鼓励社会公益性捐赠,并考虑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此次发布的3号文给出了豁免条件,对于2019年成立的社会组织,确认2020-2022年资格时可暂不考虑其评估等级。对于在2019年、2020年已经申请了评估,但评估等级结论在公告发布之日尚未出具评估结论的,确认2020-2022年资格时可暂不考虑其评估等级。有了这个规定,让更多因为无法参加等级评估或者参加了评估但尚未取得结果的社会组织有机会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社会组织无需再评估等级了,3号文同时规定,在税前扣除资格3年的有效期内,应取得3A以上(含3A)评估等级。


公益慈善事业支出、管理费用和总收入的标准和范围,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关于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和上年总收入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新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在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当年,只需要符合本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条件即可。


解读:


对于新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放宽了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条件。《慈善法》公布后设立的基金会,在设立时自由选择申请登记为慈善组织。实践中,包括基金会在内的很多社会组织并未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旨在鼓励社会组织去主动申请。


五、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评估等情况,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实,提出初步意见。根据民政部初步意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对照本公告相关规定,联合确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并发布公告。


(二)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参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对象包括:


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当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2.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又重新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3.登记设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四)每年年底前,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权限完成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发布工作,并按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同审核对象,分别列示名单及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起始时间。


六、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本公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布名单公告的次年1月1日起算。本公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布公告的当年1月1日起算。


解读:


在全国范围有效就解决了捐赠地域限制的问题,以前,异地捐赠带来的问题是本地税务部门不接受异地捐赠发票,比如一家上海企业向浙江某基金会捐赠,浙江基金会开出的捐赠票据并不能在上海作为抵税使用。该条还明确了有效期为三年的时间起算点自发布名单公告的次年1月1日为起算点。


七、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未按本公告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专项信息报告的;

(二)最近一个年度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

(三)最近一个年度支出的管理费用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到期后超过六个月未重新获取免税资格的;

(五)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的;

(六)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七)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或者无评估等级的。


解读: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效期虽然为三年,但是如果期间出现上述情形之一,依然有被取消资格的可能。


八、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取消资格的当年及之后三个年度内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一)违反规定接受捐赠的,包括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的条件、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性活动、利用慈善捐赠宣传烟草制品或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接受不符合公益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捐赠等情形;


(二)开展违反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


(三)在确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指定特定受益人,且该受益人与捐赠人或公益性社会组织管理人员存在明显利益关系的。


解读:


对于违反法律、社会公德、利益输送的捐赠,不仅要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当年及之后三个年度内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九、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一)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二)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


解读:


对于从事严重违法活动的,不仅要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十、对应当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由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后,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取消资格名单公告。自发布公告的次月起,相关公益性社会组织不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解读:


该条明确了取消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流程及丧失资格的时间节点。


十一、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解读:


明确了企业或个人在公益性捐赠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依据,是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十二、公益性社会组织登记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捐赠人,在该公益性社会组织首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对其注册资金捐赠额进行税前扣除。


解读:


原始注册资金的性质属于捐款,可用于当年的税前扣除。


十三、除另有规定外,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企业或个人捐赠时,按以下原则确认捐赠额:


(一)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


(二)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


解读:


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如果不能提供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就不能向其开具捐赠票据。又依据财〔2020〕9号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市场价格”,一般指取得资产当日捐赠方自产物资的出厂价、捐赠方所销售物资的销售价、政府指导价、知名大型电商平台同类或者类似商品价格等。


十四、为方便纳税主体查询,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


企业或个人可通过上述渠道查询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及有效期。


解读:


比如上海:登录上海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可查询到“关于上海市2019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登录“慈善中国”,输入慈善组织的名称,也可查询该慈善组织是否获得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十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同时废止。


尚未完成2019年度及以前年度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各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2020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