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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客户名单为例,谈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作者:毛国锋 王保蕊 2022-04-08
[摘要]现代商业竞争中,“商业秘密”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竞争优势,商业秘密的保护也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的一种,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价值,但随着愈加频繁的人才流动,给客户名单的保护带来极大的挑战,有关统计数据显示,80%的客户名单,被职工跳槽时顺手牵羊带走,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客户名单的保护成为企业经营中必须要重视的问题。

现代商业竞争中,“商业秘密”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竞争优势,商业秘密的保护也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的一种,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价值,但随着愈加频繁的人才流动,给客户名单的保护带来极大的挑战,有关统计数据显示,80%的客户名单,被职工跳槽时顺手牵羊带走,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客户名单的保护成为企业经营中必须要重视的问题。


一、客户名单商业秘密属性的认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因此,客户名单要成为企业的商业秘密应当具有以下特征:


(一)秘密性。能作为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不是社会公众可以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的,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将“所属领域”“相关人员”作为判定的视角,客户名单应该不属于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客户信息。


(二)价值性。能作为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可以帮助企业精准、及时地了解到客户的商业需求,并根据客户的差异化要求有针对性的调整自身的服务和发展,从而带来现实或潜在的经济利益。


(三)保密性。企业为防止客户名单泄露,在信息泄露发生以前应当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客户名单保密性的要求尺度略微宽泛,只要保密措施的合理程度达到一般公众认知,做到与公共领域相区分的程度即可。


综上,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是客户名单能够成为商业秘密的三个必要条件,缺一不可。


二、客户名单认定为商业秘密的特殊情形


(一)客户数量较少的客户名单也能构成商业秘密。


因为企业种类、规模的不同,客户数量并不是认定客户名单是否具有秘密性的必要条件。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裁判观点认为在仅有单一或几个客户的客户名单中,除客户基本信息外也包含一定交易习惯、需求种类等深度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通常特征,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构成商业秘密。


(二)一次性、偶然性交易的客户不能一概否定其商业秘密属性。


通常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并不将偶然性、一次性的交易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但是,在司法裁判中并不能一概而论,以笔者此前代理的一起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为例:A、B是两家经营玉石文玩的公司,由于B公司使用了A公司的客户名单,被A公司诉至法院,在本案中,法院认为认定长期稳定交易关系时应考虑交易商品的属性,玉石类产品不同于普通生活必需品,玉石的商品属性决定了大多数客户的交易频率是不固定的,故,此类商品的交易客户不宜仅以交易次数少为由否认其商业秘密属性。


三、常见的侵权行为。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客户名单。


一般是指行为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客户名单。


(二)泄漏、使用、允许他人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客户名单。


(三)合法获取后非法泄漏、使用或者允许他们使用掌握的客户名单。


(四)“明知或应知”的侵权行为。


此种侵权行为常发生于同行业竞争者之间,若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上述侵权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四、企业如何保护客户名单。


(一)签订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


保密协议是针对企业要求员工对知悉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竞业限制协议是针对企业要求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与企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从事同类业务,或者自己开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当然,针对可以接触核心商业秘密的重要岗位,建议企业可以将竞业限制条款一并约定在保密协议中,要求员工既履行保密义务又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实现对企业商业秘密最大化的保护。


(二)加强保密制度培训。


企业通过入职培训、专题讲座、规章制度讲解等形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客户名单的员工提出保密要求,加强员工在日常工作中的保密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


(三)利用技术手段管理客户名单。


企业要运用技术手段对客户信息进行日常管理和积累,客户信息一般要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可以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


企业可以使用技术保密手段降低客户名单被复制的可能性。比如利用加密的软件系统对客户名单进行储存管理,设置员工权限确保仅有权限的员工才能接触相应设备,对员工访问相关信息进行追踪和记录等等。


(四)离职环节做好保密管理。


 企业可以要求对离职员工的电脑、文件、物品等涉密载体进行清查、盘点,对邮箱、研发系统、办公系统账号进行清查关停;离职面谈时要告知员工负有的保密义务及注意事项;对员工离职后的去向进行定时追踪,及时发现客户名单泄密或不正当使用的线索。


五、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救济


企业发现他人有侵犯其客户名单的违法行为时,可向法院提起“侵犯商业秘密纠纷”诉讼,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企业作为原告一方需要完成以下举证责任:


(一)企业是客户名单的合法权利人。


企业要证明自己是该客户名单的权利人,不仅要证明客户名单来源的合法性,还要证明记载客户名单的载体以及与客户发生过交易的事实等。


(二)客户名单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企业要证明已经对客户名单采取了适当的、必要的保密措施;要证明企业为获得客户信息需要耗费一定的努力,并非他人可通过公众渠道获知等。


(三)被告有侵权行为。


这一点对公司来讲最为困难,公司要证明被告的全部或部分客户与公司的客户存在实质性相同并且被告与这些客户产生了实际交易。司法实践中,一般会要求权利人提供初步的侵权证据或侵权线索,再借助司法调查权获取更全面的侵权证据。


(四)公司因被侵权而遭受的损失。


公司不是必须要举证证明自己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实际损失,如果没有此类证据,可以申请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一定数额的赔偿。


综上所述,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商业秘密的保护关系到企业的前途命运,同时,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也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企业需要在管理意识、管理措施、维权手段上制定更全面的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