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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我们在紧急行政治安管理活动中如何规范守法、保障权益

作者:曹泽南 2020-02-21

202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此项意见的出台,标志着两高两部在全面落实此次新冠疫情的法制保障层面迈出重要的一步。疫情凶猛,国家稳定更是一刻不得松懈。作为普通群众,在此次疫情中我们贡献有限,那么积极配合国家政策方针,不为疫情拖后腿、惹麻烦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意见》第十条明确规定了,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此项规定明确的是治安管理行政行为,最贴近我们日常生活,本文将针对该项规定进行延伸分析解读。



一、什么是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



2020年2月8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行政区域疫情防控需要,发布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采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实施交通管制、交通卫生检疫,临时征用场地、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等应急处置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省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可以在疫情排查、隔离观察、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劳动保障、市容环境等方面,采取集中收治隔离等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


该条规定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紧急状态下相关行政管理决定、命令作出的主体机关。《决定》另外还对相应决定、命令的作出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制,为“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实施交通管制、交通卫生检疫,临时征用场地、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等应急处置措施”。同时还可以在“疫情排查、隔离观察、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劳动保障、市容环境等方面”采取集中收治隔离等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故疫情期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以上范围内的决定、命令即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



二、面对疫情防控的行政决定、命令如何规范守法、保障权益



1、人员流动限制行政决定及个人隔离行政命令


本次疫情防控关键之一为限制人员流动,各地政府在中央统一部署下出台了诸多人员流动限制行政决定。主要涉及三个方面:(1)个人行程报备(2)人员隔离(3)非必要出行人员劝返。我们绝大多数异地返工人员都会碰到此类行政命令,如何正确合理应对将非常重要。


(1)个人行程报备。此项行政命令主要通过工作人员、社区、单位传达,个人若无合理保密需要则需严格如实上报。个人隐瞒或拒绝上报的,各级政府出于疫情防控需要可以对个人采取隔离措施;造成疫情扩散或严重后果的,可能会涉及犯罪,近期已出现诸多此类案例,故碰到此类行政命令时,个人需严格如实汇报。


(2)人员隔离。此次疫情防控,地方政府普遍对重点区域返程人员采取居家隔离措施,此项行政命令具备一定强制性。《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参照此项规定,个人在被要求进行隔离后,可以要求必要的生活保障。不认可相应政府的隔离命令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反映,请求解除隔离措施,上级政府未作出相应决定前,隔离措施正常进行。因此项命令具有一定强制性,个人不履行隔离命令时,可能会被强制赴相应固定场所进行隔离及追究治安管理行政违法责任。如果产生激烈对抗等行为,涉及妨碍公务的,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故,对于此类行政命令,个人可要求生活保障,同时合理表达其他诉求。不服隔离决定的亦需按相应法律规定提起抗辩,不可强行违反个人隔离命令,否则易造成较大违法风险。


(3)非必要出行人员劝返。交通运输部1月30日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交通运输部门不得采取封闭高速公路、阻断国省干线公路等措施,保障春运期间公路基本通行顺畅;不得简单采取堆填、挖断等硬隔离方式,阻碍农村公路交通。各地政府为进一步控制人员流通,在各个重要交通枢纽采取防控措施,其中一项重要措施即为劝返。劝返不属于强制性行政命令,实质上具有协商、建议性质。对部分非必要出行人员,通过对其进行政策宣讲,情势告知,劝导其返回出发地,不进行不必要的人员流通。若相关人员不接受劝返的,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存在疫情传播风险人员采取一定期限的定点隔离措施。然而,部分地区对政策方向理解可能存在偏差,将此项政策理解为强制性的人员限制流通命令,并简单的以户籍地、车牌号、有无房产等为标准进行人员分类放行。此类行政行为本质上赋予劝返以行政强制力,与立法精神有违,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1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上亦强调了“主要劳务输出地与输入地要做好农民工等重点人群返岗的对接和服务。纠正对外来车辆和人员“一刀切”劝返等做法”。如果个人在碰到此类“一刀切”劝返行政行为时,可以要求行政机关送达书面禁止通行决定、告知依据法令、陈述抗辩意见、向上级机关提请监督等救济方式。但绝不可以采取暴力抗拒、强行闯关等行动,否则可能会面临违反治安管理、妨碍公务等违法风险。


2、个人物资、场所征用类行政命令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此次疫情中,许多省市地区因确诊患者的人数的激增,出现了比较大的物资、场地、设备缺口问题。各级行政机关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过征用方式以解决燃眉之急。对于我们个人,如果个人物资或场所被行政机关征用,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才能有效保障自身权益呢?


(1)明确被征用物资明细。物资征用由于属于紧急情况下的行政行为,并未规定严格的法定程序,但我们个人在面对政府征用时首先应明确被征用物资与征用通知中的明细应一致。若出现临时征用,未立刻作出征用通知的情形,个人应首先确认征用执行人身份,并通过视频或文字确认方式明确个人被征用物资明细,并在事后及时要求有关部门补办征用通知。


(2)个人生活必需品留存及征用抗辩。个人在面对征用时,如涉及个人生活必需品,可以要求合理留存。若对征用行为不服,认为征用不符合紧急需要,或被征用物资存在更紧要用途的(以定点发向疫情重点区域物资为例)。因征用决定属于行政行为,虽相应法律未规定救济途径,当事人亦可参照《行政复议法》等相关规定,向征用机关提起抗辩,向上级机关申请监督。另,行政征用属于紧急状况下的行政行为,当事人的抗辩及监督申请并不会影响征用行为的执行,个人在面对该项行政行为时应保持配合,否则可能会面临治安管理处罚风险。


(3)征用后补偿。《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征用条文中均对征用后补偿进行了明确规定,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进行补偿,能返还的设备、场所亦应及时返还。个人若对征用补偿不服的,可以请求相应征用机关进行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满意或征用机关拒绝复核的,可以参照《行政诉讼法》或《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通过复议或诉讼方式保障自身权益。行政机关进行征用补偿时,应载明补偿参考标准及补偿物资明细,个人若不服亦应对此进行自我举证证明。


以上为本文作者从行政法角度对此次疫情中可能存在的部分行政治安管理问题进行的简要分析,并提出部分个人建议以供读者在碰到此类问题时用作参考。


望疫情早日消散无形,华夏终归繁盛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