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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风电企业合规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以广东阳江“7.2”“福景001”起重船重大责任事故案为例

作者:何海军 2023-06-25
[摘要]2022 年7月2日,福建华景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福建华景)所属“福景001”起重船在广东阳江No.2大型船舶候潮防台锚地锚泊防台期间,受台风“暹芭”影响,船舶走锚,船体触碰海上风电场风机桩后断裂沉没致25人死亡,1人失踪。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有关司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能源局,中国船级社等部门和单位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近日出具调查报告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推动了海上风电企业合规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的高度重视。

2022 年7月2日,福建华景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福建华景)所属“福景001”起重船在广东阳江No.2大型船舶候潮防台锚地锚泊防台期间,受台风“暹芭”影响,船舶走锚,船体触碰海上风电场风机桩后断裂沉没致25人死亡,1人失踪。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有关司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能源局,中国船级社等部门和单位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近日出具调查报告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推动了海上风电企业合规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的高度重视。


一、案涉海上风电船舶及风电项目基本情况


  “福景001”起重船总长204.5米,型宽41.6米,型深13.5米,船籍港福州,近海航区,最近一次改建完工日期2021 年9 月21日,改建船厂惠生(南通)重工有限公司。船舶所有人为福建华景,光租人为福州新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下称福州创新),期租人为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永福电力),运营管理为江苏华景智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江苏华景)。


粤电阳江青洲一、青洲二海上风电场项目,位于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沙扒镇南侧海域,两座风电场南北相邻布置,距离阳江市陆域约40余千米,规划装机总容量分别为400兆瓦、600兆瓦,两座风电场共同配套建设500千伏海上升压站1座、陆上控制中心1座等。工程项目用海批复、项目核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水上水下活动许可等手续齐全。


粤电阳江青洲一、青洲二海上风电场项目建设单位均为广东能源青洲海上风电有限公司(下称青洲风电),两项目均采用EPC总承包模式。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下称广电设计)为项目EPC总承包单位,承担青洲一、二海上风电场项目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调试直至竣工投产。广州华申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华申建设)、福建闽能咨询有限公司(下称闽能咨询)组成的联合体为项目监理单位,承担工程施工准备期至工程竣工投运及质量缺陷期全过程监理,负责对质量、进度、安全生产、环保和文明施工等进行全方位的监理。


江苏龙源振华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龙源振华)承担青洲一、青洲二海上风电场项目的风机与海上升压站的施工安装。合同约定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对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永福电力承担青洲一、青洲二海上风电场项目风机基础施工。合同约定其对风机基础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对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永福电力根据施工需求安排“福景001”及相关配套船舶自 5 月起参与施工作业。台风“暹芭”来临前“福景001”在粤电阳江青洲一海上风电场施工,最后施工区域为 A17 机位。


二、案涉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福景 001”实际控制人指使相关人员谎报在船人员情况、不按要求撤离船上人员,瞒报船舶走锚险情,未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态扩大,最终造成25人死亡、1人失踪,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按程序移送阳江市公安局进一步调查处理;江苏华景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江苏华景总船长兼船管部经理、江苏华景“福景 001”项目部经理、船舶总监,江苏华景“福景 001”项目部安全总监不按要求组织撤离船上人员,参与谎报在船人员情况,最终造成25人死亡、1人失踪,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阳江市公安局进一步调查处理,“福景 001”船长鉴于其已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对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福景 001” 船上救生筏实际情况与《国内航行海船安全与环保证书》记载要求不符,违反了《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的规定,建议阳江海事局按规定对“福景 001”进行行政处罚;港设船检公司违反船舶检验规范的技术要求和程序要求开展检验,建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对该公司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江苏华景不具备施工劳务资质和工程施工资质,也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议阳江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处理;永福电力通过与江苏华景签订《“福景001”船舶运营协议》,将承包的风机基础施工和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工程施工资质和施工劳务资质的江苏华景,建议阳江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处理;龙源振华、广电设计、华申建设、闽能咨询、青洲风电分别因未尽施工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建议阳江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处理。


三、海上风电企业的合规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


(一)海上风电企业安全生产与资质管理


1.海上风电建设单位。《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


2.海上风电总承包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3.海上风电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具备国家规定的安生产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主体工程以外项目进行专业分包的,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承担工程安全生产连带管理责任,分包单位对其承包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责。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安全措施,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发生。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二)海上风电企业船舶管理


1.主体责任。建设、施工、运维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所雇佣的船舶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将船舶纳入安全管理责任范围。


2.船舶证书。船舶应持有有效船舶证书和文书,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并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救生、消防、通信以及防污染等设施设备,并确保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3.调度制度。建设、施工、运维单位应当建立船舶调度制度,合理编排船舶出海计划,掌握出海船舶、人员动态。出海船舶应当遵守船舶进出港报告、船舶 VTS动态报告等制度。


4.船舶出海。出海船舶应配备 AIS并保持开启,按规定显示相应的号灯号型,保持高频值守。船舶出海应当遵守各项禁航限航规定,禁止船舶超载、冒雾、超抗风等级航行。除确有乘潮出海需要外,船舶夜间不得载运人员出海。乘潮出海船舶应确保满足夜间航行要求。


5.船舶用途。出海船舶不得混作他用,不得携带渔网、渔具等与风电施工、运维无关的工具,不得从事捕捞、垂钓、旅游观光等与风电施工、运维无关的作业活动。


(三)海上风电企业人员管理


1.分类管理。建设、施工、运维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出海人员实施分类管理,明确和细化船员、海上风电作业人员、临时性出海人员的管理要求。


2.持证船员。船员应当持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所要求的相应证书,熟悉附近水域通航环境,及时关注风电场及其附近水域气象、水文、航行通(警)告等情况。起重船、安装平台、铺缆船等非自航工程船舶应当配备具有一定风电施工和应急处置经验的持证船员。


3.海上风电作业人员。海上风电作业人员应当参加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关培训证明,出海前接受安全教育,确保掌握海上救生消防基本知识,熟悉作业区域的气象海况、工况条件和安全要求等。


4.临时性出海人员。临时性出海人员出海前应当接受安全教育,通过阅读资料、观看视频等方式掌握必要的安全和救生知识。


5.出海人员防护。所有出海人员出海前必须检查和佩戴好相关的救护、照明、通讯等个人防护用品。鼓励佩戴具有定位和报警功能的电子设备。出海人员应当从符合安全要求的登乘点集中登乘。


6.出海人员登记。建设、施工、运维单位应当落实船舶(人员)出海卡口责任,建立出海人员登记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登记出海人员数量、姓名、出海时间、返回时间等信息,相关记录备查。


上述船舶管理、人员管理以及单位管理可参照江苏海事局海上风电通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或连云港海事局即将实施的海上风电海事监管办法建立管理制度,分别适用于南通海域和连云港、盐城海域海上风电项目的管理。其他尚未建立海上风电管理制度的地区的风电企业可参照上述办法进行合规管理。


(四)海上风电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


海上风电行业近几年快速发展,海洋环境污染、安全责任事故、工程建设、船舶租用纠纷越来越多,尤其海上施工以海上风电船为基础,涉及海商法与各部门法的识别和适用。从某种程度上讲,海上风电企业的责任和风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合规管理和合同约定,专业法律人士进行指导至关重要。


以广东阳江“7.2”重大责任事故为例,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舶舶检验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均不同程度受到处理建议,案涉起重船所有人、光租人、期租人在案件中多数未承担责任,主要原因在于较好地进行了合同安排,将工程总包合同、分包合同与光租合同、期租合同、管理运营合同进行区分,较好地规避了不具备资质问题、安全生产许可问题带来的刑事、行政、民事等法律责任。


近几年出现的海洋工程建设纠纷,由于合同性质约定不明,合同条款约定不清,导致船舶租用与建设工程纠纷带来的管辖问题、法律适用问题、合同效力问题、款项性质问题、责任承担问题较多。对海上风电企业而言,若不能有效进行合同管理,必将带来较大法律风险;同样对裁判机关而言,若无法识别合同性质、准确适用法律,裁决必将出现重大利益失衡。


众所周知,当前海上风电安装船市场的热度,基本以百万元以上/天的租金计。近期的一份司法裁决,就出现海上风电安装船被租用数月,却未能索赔近五千万元的租金和损失的案例。固然一方面由于双方约定有诸多不完善的地方,另一方面对于船舶到达指定施工区域的时间,以及施工区域的变更存在分歧,但是裁判人员对合同性质的理解至关重要,海上风电企业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综上所述,由于海上风电行业政策调整尚不明朗,海上风电开发管理办法尚不健全,涉及建设部门、发改能源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渔业部门、海事部门等主管机关,可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尚不完善或存在冲突之处,需要海上风电企业认真做好合规管理和法律风险防范。